為了做好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及摩臣2娱乐會等四部門關於印發《上海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滬教委規〔2019〕7號)文件要求,規範認定工作的製度和程序,切實保證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公平🐈⬛、公正地將資助資源合理地分配給經濟困難的學生,特製定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已獲得我院學籍且辦理註冊手續的全日製高職學生🧙🏽。
第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其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須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堅持實事求是🟡,在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的基礎上,實行民主評議和學院評定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四條 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管理學院的認定工作,組長為分管學生工作的黨委副書記⛵️,成員包括學生處🥿、教務處🏋🏿、財務處及各學系相關負責人。
第五條 各系成立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支部書記為組長,團總支書記👨🏼🤏🏿、副書記、學系學生事務秘書、輔導員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與審核本系的認定工作🤜🏻🤾🏿♀️。
第六條 各系成立以年級(專業或班級)學生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年級(專業或班級)認定評議小組,具體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一般不少於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專業或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標準
第七條 我院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兩檔實行資助:分別定義為特別困難學生和一般困難學生。
第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以學校財務處核定的數據為標準,基本生活費用以上海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為標準。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
(一)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學校規章製度,品行端正;
2、學習勤奮努力,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3、生活儉樸,具有誠信品質和感恩意識。
(二)特別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及範圍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年上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結合下列情況綜合認定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1、烈士子女、優撫家庭子女🤙🏿;或孤兒👩🏿🦰、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殘疾學生;
2、家庭為民政部門確定的農村低保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扶貧部門確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難以維持基本生活者;
3、父母殘障🤷、重病或單親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且無直接經濟來源或失去主要經濟來源的;
4、學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災禍,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家庭的🪂;
5、學生本人病重或直系親屬中有危重病人需長期治療👀,造成家庭負債嚴重的🖕🏽;
6、家庭收入微薄🚵🏽♂️🥐,且有兩名及以上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培養,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學生;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三)一般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及範圍:
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當年上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低於當年上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下者為一般困難學生,並結合下列情況綜合認定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1、來自貧困和邊遠地區且無穩定經濟收入,家庭經濟困難者;
2👏🏽、單親🖖、離異家庭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3、家庭供養人口較多且缺少經濟來源的;
4🚣🏼♂️、學生本人生病或直系親屬中有體弱多病者🧑🏻🍼📶,且家庭經濟勉強維持的;
5、家庭收入微薄,且有兩名及以上子女同時接受在校教育階段培養,家庭經濟勉強維持的;
6、雙親或一方失業🌌,無穩定收入來源,生活較為困難者;
7👏🏻、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四)不得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形
月消費過高❣️,無特殊情況在校外租房的,經常進出高檔娛樂場所的或有其它高檔消費等現象的(專業需求除外)🎗。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院系認定工作組👩🔧🧝🏼、年級(專業或班級)的認定評議小組共同完成認定工作。具體程序為🧔🏼♀️:
1、本人申請
學生自願提出並提供有關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如實填寫《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並由本人書面承諾內容的真實性。如有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供相關說明:
(1)屬於城鎮或農村低保戶者,提供由當地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復印件🧛🏽;
(2)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者🏃➡️🟰,提供由扶貧部門發放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卡片復印件;
(3)軍烈屬及優撫家庭提供相應證明復印件;
(4)父母或本人為殘疾人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復印件;父母有重病在身,導致家庭經濟困難者👮🏿,提供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或病歷復印件🤹🏻♀️。
(5)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家庭、學生本人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者🫵🏽,需學生提供佐證材料🔭;
(6)孤兒、單親家庭𓀒、離異家庭且家庭經濟困難者,提供離婚證復印件等證明材料(單親家庭是指父母中一方去世的家庭👩🎓;離異家庭須註明雙方撫養情況🤡;孤兒須寫明民政補助情況和監護人的收入情況)。
(7)家庭經濟困難且多子女上學者,提交家庭成員的詳細資料,如:戶口本復印件等材料🔰。
2、民主評議
各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對照當年上海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可采取家訪、個別談話🍭💇🏿♂️、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等方式進行核實,確定本年級(專業或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所在院系進行審核認定。
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3👨🏿⚕️、院系審核
各院系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該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4、公示
各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紙質張貼方式🆑、在院系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期結束及時去除信息🕘。公示期內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異議🪟,認定工作組在接到異議材料後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處提請復議,學生處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將做出調整🖐🏼。
5👩🏻⚕️、學校審核
學生處代表學校負責匯總審核各院系上報的《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通過。
6👩🌾、建立檔案
學生處將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被確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效期為一學年💺,一學年後進行重新認定和調整🥩。
第五章 認定時間
第十一條 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第十二條 每年6-7月,學校向在校生宣傳並下達開展秋季學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9月份開學時,各院系啟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院系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每年認定一次。
第十四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動態管理🙎🏻,學生家庭經濟情況好轉或者出現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條件的應調整名單,及時更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檔案庫;
第十五條 各院系要經常了解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關心他們的生活、學習🤜🏼,積極組織開展各種教育活動和技能培訓項目;
第十六條 各院系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
第十七條 學生處和各院系每學年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各院系要充分認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嚴格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核、認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